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外观设计 是否承担高额赔偿

时间 2023-06-24 09:5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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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外观设计,是否承担高额赔偿

甲公司于2012年9月5日获得名为“美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302065954S。松下公司认为珠海金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生产、销售及承诺销售的、北京利康富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销售的“金米离子蒸汽美容仪KD-2331”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宣传资料,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b公司销毁所有涉案模具和专用生产设备及被控侵权产品库存,并从销售门店回收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销毁;乙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差异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属于近似设计。B公司未经松下公司许可,制造、销售并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C公司未经松下公司许可销售并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现有证据可以证明B公司通过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获利,松下公司有合理理由依据网上销售量和平均价格主张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另外,松下公司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C公司作为卖方在得知本案诉讼后并未停止,应在诉讼中分摊该费用。据此,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赔偿合理费用2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本案的高额赔偿

涉案专利为“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本案高额的赔偿金额充分体现了侵权损害赔偿充分体现和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保护理念。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获利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考虑到专利损害难以证明,与专利侵权相关的图书资料主要归侵权人所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的赔偿请求的,在权利人已经充分证明侵权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获利,并充分说明其请求的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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