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期间 借新还旧>借新还旧的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时间 2023-07-01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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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新还旧的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2011年3月14日,李某称王某欠李某本息68万元至2010年10月10日,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5 计算,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多次提醒,两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到期借款68万元及违约金。要求王、A公司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支持诉讼请求

李于2010年6月10日提交的50万元借条上有王的签名及A公司的公章,应由王及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协议上,丙方有张某的签名,故张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王、A公司、张辩称其签署空白担保协议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王辩称50万已还清,后又贷款68万。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无法确定这一论点的真实性,因此不被接受。李某在一次庭审中认为,担保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庭要求按照银行利率计息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无证据证明该50万元借款已偿还给李某,李某以其提交的证据要求王某及A公司偿还该50万元借款及利息。张主张的连带还款责任有充分证据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各方均认可借款人王某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10月10日出具了两张借条,并签署了相应的两张借条(《担保借款协议》)。6月10日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10月10日。该笔借款由张提供担保。然而10月10日借款金额为68万元,《担保借款协议》日期张没有签字。据此,李认为2010年10月10日的担保借款关系不成立。王某、张某主张在50万的基础上已还清68万,李某主张因王某无力偿还到期的50万借款及利息,双方协商展期,另加50万利息及违约金等。最后王出具了一张68万元的借条。以新还旧与以借款人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有本质区别,从而消灭原有债权债务。虽然新的借贷关系取代了旧的借贷关系,但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款的形式延长了旧贷款的偿还期限。所以借新贷还旧贷,本质上是旧贷关系的特殊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李某2010年6月10日的借款尚未实际清偿,李某的权利主张也未超出《担保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010年6月10日的保证期间。因此,张仍应按其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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