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是否可对非将来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抵押能否担保非未来债权】是很多朋友的疑问。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最高额抵押是否可对非将来债权提供担保
银行向贸易公司提供信贷,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贸易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的担保,并明确表示担保包括已发生的和将要按照协议签订的单项协议、修正或补充协议。同时,《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前贸易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债权也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所担保的最大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本金余额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权金额之和。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将完成签约和抵押登记。
在提供授信额度期间,该贸易公司申请了13笔特定个体业务,但在银行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未再次授信。房地产公司认为不应该对之前的信用负责,认为对方涉嫌串通欺骗。不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本意,故应免除担保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律师说法:抵押权设立前之债权,可转入担保债权范围
在解释这个案例之前,需要明确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它是一种有担保的未来债权,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对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房地产公司之所以提出免除担保责任,是因为合同签订后不存在债权。
但在《物权法》中规定,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让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然后,实际债权超过最高额的,以设定抵押权时约定的最高额优先受偿;低于最高额的,以实际债权清偿。
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已由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银行已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可见,所担保的债权构成非常明确,合同的外在形式与履行的内容一致,实质内容与本意并无出入。虽然银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并未对贸易公司授信,但根据合同约定,在主债务清偿前,不能免除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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