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抗辩公章曾丢失 能否认定不存在借款

时间 2023-07-07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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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抗辩公章曾丢失,能否认定不存在借款

甲公司承诺借款8个月,一次性偿还本金,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费。2011年2月15日,B公司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共计6.28亿元;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款共计257,208,361.78元(暂按每笔款项实际放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按2011年11月28日止)。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甲公司所借的62777.9万元应偿还给乙公司,根据乙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凭证的公证复印件,上述款项最迟于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到期。甲公司未能提供这些款项不需要偿还或尚未到期的证据,故乙公司诉请甲公司偿还这些款项并无不当。《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B公司在无经营贷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企业间贷款,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A公司还款利息的要求没有依据。甲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截至债务清偿日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综上,除本金22.1万元无充分支付证据外,其余本金6277.79万元均有相应的支付凭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乙公司直接或委托他人向甲公司转账62777.9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乙公司提供借款合同部分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公证的全部款项借款收据,证明其自行还款或委托他人履行与甲公司的借款协议.甲公司称其公章于2010年5月丢失,重新刻制了一枚新的公章。其不承认曾向B公司借款,要求鉴定借款合同原件及借款凭证。乙公司主张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原件已丢失。至于B公司直接支付给A公司的款项,A公司主张是B公司为履行与曲靖市***签订的土地开发项目协议而支付的款项。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甲公司与曲靖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协议取得的,并已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称该项目为乙公司的开发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乙公司虽是甲公司的股东,但乙公司没有义务投资建设上述土地开发项目,前提是其已向甲公司履行了出资责任.A公司也未能提交B公司的承诺,即无偿向A公司提供该款项,且无还款或其他能解释B公司转账的合理证据。认可乙公司以借款为目的直接转账2.38亿元给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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