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先期违约 贷款人能否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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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先期违约引发纠纷
2010年1月,村民王某因做水泥生意急需资金购买水泥,于是王某到当地银行贷款。王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用于购买水泥。这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将在2010年底前还清。一家银行根据合同向原告提供贷款。王先期用4万元购买水泥,后将剩余的6万元用于炒股。某银行核实情况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并要求王某立即还款。本案涉及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常行使。
贷款人的享有的权利
1.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条件。《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负债程度、个人信用档案、贷款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2.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权利。《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信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贷款人的检查和监督权。《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约定,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5.贷款人停止发放贷款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
6.贷款人按期收回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并要求借款人按期还款。如果不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账户资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承担的义务
1.借款人应如实提供真实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2.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收到贷款。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收到贷款,贷款人仍可按照约定的贷款日期开始支付利息。
3.借款人有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按时归还贷款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与还贷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在一年期满时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与贷款一并支付。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的约定在《合同法》第206条。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4.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203条规定的违约。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行动:1 .停止放贷。2.提前收回所有贷款。此时不会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收回贷款。3.解除借款合同。因为王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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