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 应如何进行判断

时间 2023-08-28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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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应如何进行判断

2009年4月28日,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真空接触器(极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2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21299.6,至此,上述专利合法有效。2011年9月15日,张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威科公司)签订《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生产权转让合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将上述专利的制作权转让给天津威科公司,转让费为50万元。张和天津威科公司均不得将上述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3年7月12日,张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对比设计进行检索。咨询中心于2013年7月23日发布了《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号文件,检索结论为未发现与对比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对比设计。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对比法院起诉的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1)产品整体由杆区和盒体两部分组成;(2)三极均为圆柱形,形状相同;(3)盒子整体形状为立方体。其中,极区与箱体的具体设计相似之处有:(1)三极均为圆柱形,表面有凸波纹;(2)箱体正面右侧有孔,左侧可以看到圆形锁孔;(3)接线结构的位置和具体形状相同,在电杆的顶部和中部有凸起的导电端子,所有矩形导电端子有接线螺栓,中间的导电端子连接在从电杆伸出的固定臂的凹槽内;(4)电杆与箱体的连接结构相同,电杆与箱体直接连接。两者的区别在于:(1)被控侵权外观设计的杆子与顶部和底部一样粗,顶部和底部均为波纹状;涉案专利设计的杆子下部比上部略粗,下部无波纹。判决驳回了张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极接触器和断路器等产品通常由三个表面有凸波纹的极和一个立方体底的盒子组成。对这款产品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比较大的应该是杆区和盒子的具体设计变化。在综合判断时,要根据该类产品的特点,权衡各部分对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1)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而言;(2)与授权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相比,授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不同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前述查明事实部分与现有设计的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各极的具体形状不同,包括极各部分沿高度方向的直径变化、突出波纹的形状、数量、间距和分布位置,以及顶部连接端和进出线结构的具体设计。(2)箱体的设计不同,包括箱体的长、宽、高的比例,相对于各极的尺寸比例,表面的图案以及开关、孔洞的具体设计。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设计在电杆的具体形状、接线结构、箱体的具体设计、连接方式等方面与现有设计存在较大差异。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上差异足以对两种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以上是对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介绍,如何判断,以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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