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名义生产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8-28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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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名义生产,是否构成侵权

陈某说:我于1995年9月3日获得了“高钙骨粉制造技术”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92113520.天津天狮经济发展公司(简称A公司)自1994年9月起,冒用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的名义,非法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天狮牌营养高钙和高钙奶粉,产品正在生产中。B公司的行为给我的经济利益和精神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了我的专利权。我诉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乙公司停止侵犯“高钙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科技部与A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说明》、《合作补充协议》、《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虽然一方当事人对《合作补充协议》提出异议,要求进行鉴定,但根据鉴定结论和陈某承认是其本人签字的事实,应当确认《合作补充协议》有效。根据技术转让合同,A公司享有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说明中约定,双方将共同建立未来生产实体,由A公司负责实体的资金投入,中国科技部全面负责实体的技术。因此,A公司不是该专利技术的实施主体,双方将共同组建一个生产实体来完成该专利技术的实施。后来由于手续不全,合作实体无法成立。之后,双方在《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为了尽快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您可以先单方面以天狮公司的名义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工作。”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说明的变更,即原合同主体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故应视为中国科技部批准将已转让给A公司的专利技术转让给B公司实际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构成必须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B公司实际上接受了A公司与中科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乙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根据合同实施该专利技术的企业,有权使用该专利制造工艺进行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因此,陈某指控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欺骗并非法使用其专利制造工艺生产和销售其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陈某是“高钙骨粉制造技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将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以中国科技部的名义转让给A公司使用的行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1995年1月26日的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A公司有权在陈某使用该专利技术。天狮B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由A公司根据1993年9月24日中国科技部与A公司合作补充协议,通过工商部门单方面注册成立,专门实施“高钙骨粉制造技术”专利技术。B公司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自其合法成立之日起至1993年12月底,可以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自1994年1月1日起,B公司应变更为由中国科技部和A公司共同投资的股份公司,方可继续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但在1993年底前,甲公司和中科系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乙公司的企业性质,乙公司仍为甲公司单方下属企业,故原审判决认定“合作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说明的变更,即原合同主体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 所以可以认定为中国科技部同意将转让给A公司的专利技术转让给B公司实际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994年1月1日后,B公司使用“高钙骨粉制造技术”专利技术,构成对陈某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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