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是归名义购买人 还是实际购买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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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所有权是归名义购买人还是实际购买人所有
刘说:两人于2001年6月15日结婚,2004年8月分居。现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3号路穗中大厦底层业务(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剩余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两个人各承担一半诉讼费。张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路绥中大厦底层(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实际出资人为张,婚前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合理分割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诉讼费由刘负担。
法院判决:应当归张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于1996年初相识,1998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并同居,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和结婚初期的关系尚可。2004年8月,因互相猜忌,双方生活矛盾,经济独立。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指认刘在某小区与他人非法同居并引发矛盾。此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双方亲属均参与其中,导致双方矛盾升级。2005年11月3日,刘起诉要求离婚。起初,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他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有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路绥中大厦底层商业(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的权属问题。该房屋于2005年11月被拆除。故刘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人为刘,发证日期为2001年9月5日;(二)财务收据(原件),证明刘于2001年4月26日支付绥中土特产品拍卖款45万元,付款人签名为韩怀德(拍卖人);(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证明刘于2001年9月5日缴纳房屋转让费和契税9880元;(4)《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载明该房屋拍卖成交日期为2001年3月22日,拍卖成交价格为45万元,买受人为刘。根据上述证据,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22日,张某以52万元为投标标的,中标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路穗中大厦128.06平方米底商。之后他觉得出价太高,就和郭丹(刘的母亲)协商,找当地的产品公司,最后以45万元成交。但因不符合拍卖规则,买受人不能再写张某的名字,故2001年4月26日经张某同意,以刘某名义支付的房屋拍卖款为刘某从张某账户提取11.7万元及刘某母亲郭丹从张某账户提取38.5万元支付的购房款,即张某婚前个人款项支付的购房款,故张某为实际出资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权益归属
2001年3月22日,红桥区中小企业转让拍卖会上,拍卖师主持了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3号路穗中大厦底商(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的拍卖。张某作为竞买人,出价52万元,故后悔拍卖,并与刘、其母郭及产权单位天津虹桥土产日用杂品公司(现已更名为天津仁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私下协商,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竞买人一旦中标不得撤回竞买的规则,以及本案拍卖公告确定的拍卖规则,张灿在后悔拍卖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屋出卖人签订45万元的成交确认书,只能以他人名义购房。刘的母亲认为,她在交易确认书上签了刘的名字,进一步证明了顶名买房的事实。刘灿不能证明自己也是本次拍卖的竞买主体,也不能证明购房资金的来源。虽然刘某于2001年6月29日与有关当事人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所有权人为刘某,但刘某是上述房屋的名义买受人而非实际买受人,实际买受人应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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