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时间 2023-09-09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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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债

楚某(男)与孔某(女)为夫妻关系,孔某于2013年10月为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离婚。婚生女儿6岁,由孔某抚养,楚某每月支付3000元托儿费。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双方协商分割。当初同意孔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要求,但同时提出2012年2月向马某借款150万元,现需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0万元。由于生意亏损,他无力偿还贷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应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负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开始时,有人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除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孔从几个方面证明了自己的观点: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楚某借款时,双方已经分居,楚某从分居到离婚一直在外地做生意,没有回家与孔一起生活。其次,孔本人的收入足以支付其家庭日常生活,其家庭在与涉案债务相关的特定时期内无特殊支出。再次,孔某及其保姆有日常购物消费记账的习惯。孔某已提交近三年的家庭账目,证明当初借的钱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当认定第一个所借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楚某应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孔某在诉讼中引用的证据已充分证明楚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楚某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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