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诈骗 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时间 2023-09-04 09:57金融资讯

以公司名义诈骗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

自2015年9月起,赵作为河南惠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伙同他人以公司更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为借口,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以月息三分的高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内部员工借款协议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团体吸收资金。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存款。吸收的资金全部汇入河南汇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于2017年3月立案。经鉴定,该公司共吸收存款200万元。

法院判决:赵某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赵的家属经人介绍在找了律师,委托师担任赵的二审代理人。

根据的判决,虽然集资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但集资款归赵所有,构成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赵还有坦白情节和积极协助情节,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二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虽以公司名义诈骗,但却是个人犯罪

本案中,赵某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合同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诈骗,数额达二百万元,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这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本案中,赵是河南惠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公司其他股东为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公司成立后,通过其他网贷平台、百度推广、QQ群广告宣传公司投资赚钱功能,以月息3%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其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分给犯罪的个人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规定,赵成立公司是为了掩盖罪行,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诈骗活动。赵还将非法吸收的存款据为己有。司法解释规定,只要符合本解释中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本罪就成立。更何况赵也符合这三个条件。因此,赵的违法行为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另外,赵归案后主动交代涉案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协助情节。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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