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共借人承担的责任>最高额抵押人对擅自以贷还贷的借款,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时间 2023-08-31 09:47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抵押贷款共同借款人)负有最高责任。抵押人是否需要为擅自还贷承担责任?)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件简介:第三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务人在第三人担保期内擅自签订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后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

2003年12月,金地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用途为牛皮卡纸项目,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同日,华夏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金地公司2008年之前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约定,华夏公司完全理解主合同贷款的用途,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经华夏公司同意。2014年1月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在一个月内,金地公司与银行分别签订了六份借款合同,目的都是借新还旧,双方都实际履行了。2005年7月,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本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重耳字第72号)

裁判结果:虽然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内,但担保人不知情的,无需承担责任。

涉案的6份借款合同均在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限定的期限内签订,足以说明上述6份借款合同属于华夏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但由于六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目的是借新还旧,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还旧,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华夏公司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及担保范围。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最高额抵押人是否应对擅自还贷承担责任,即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对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发生,抵押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内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债权数量不限,只要在期限内,不超限,都可以担保。本案中,以下6份借款合同均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产生,且6份借款合同均明确标注为最高额抵押,足以说明这6份合同属于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但是,虽然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但由于这六份合同中贷款用途的变更,《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解释“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还旧,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担保人因主合同变更而产生的法律免责。因此,华夏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上是对最高额抵押人是否应当承担擅自还贷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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