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 离婚时女方要求返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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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时女方要求返还购房款
张与于2013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诉至荣成法院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婚前购房投资的30%,即12万元,婚后再偿还总额63万元的一半,并提交了一份由荣成市公证处出具的婚前财产公证书,公证书上写明“房产建筑中男女双方各出资70%、30%”。但张说,当初为了随便结婚,出资比例都写了。事实上,一对婚前房屋并没有出资。
法院判决:要求返还出资证据不足
判决法院认为,余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出资30%”是实际出资30%,还是双方约定出资30%,尚不清楚。现在声称价值40万元的大楼自己出资30%,即12万元。据此,办理公证书时该楼的购房款本应已全部付清,但实际上两人婚后仍在共同偿还该楼贷款。而且公证处在办理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栋楼的实际价值。所以公证书记载的“人民币30%出资”不可能是确定的公证金额。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张已支付购房款12万元。故法院判决于某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12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还款部分应为共同财产,原告请求分割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女方要求返还出资
婚前共同投资买房,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各自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婚前共同出资的房子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的一方很可能会在离婚时遭受损失。未登记者应对财产所有权有清楚的了解。我国《物权法》房产的权属是通过登记确定的,以权属证书为准,但涉及诉讼的合资企业确定起来非常困难。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贷款、合伙投资等事实,应签订书面协议。在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往来,不能证明赠与、贷款、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有约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的交换,而不能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有约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于提交的公证书所记载的“出资30%”是实际出资30%,还是双方约定出资30%,尚不清楚。现在声称价值40万元的楼房出资30%,即12万元。据此,办理公证书时,该楼的购房款本应已全部付清。事实上,两人婚后仍在共同偿还楼房贷款,公证处在办理时并不知道该楼房的实际价值,故公证书记载的“出资30%”不可能是确定的公证金额。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张某已支付房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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