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 女方是否返还聘金?

时间 2023-10-08 09:4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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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结婚 请求返还聘金

2014年12月26日,李与郑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十月同居,并于2015年12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李从其父账户中提取65 00元,加上其家1.7万元,形成8.2万元作为彩礼。按习俗通过媒人林、林送到郑家,郑父母收取了8.2万元彩礼。订婚后两人关系不好,双方无法建立感情。他们在2016年6月结束了恋爱和订婚关系。对于彩礼返还,媒人和双方多次协调无果。综上所述,李的嫁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能结婚,所附条件未达到,赠与未生效,郑1应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一、由郑某1返还李某人民币48000元;二、驳回李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白以订婚为基础向郑1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现在双方未能结婚,所附条件未达到,赠与未生效,郑某1应返还彩礼款。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订婚后已共同生活、彩礼的构成及数额、本市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返还白某彩礼48000元。白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某1将人民币4.8万元返还李某;第二,驳回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结婚 是否返还聘金?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给付和接受彩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要结婚,所以彩礼是有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附加条件满足时才生效。附条件不履行的,赠与不具有法律效力,赠与应当返还。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婚姻关系,不符合赠与所附条件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达到时才会生效。本案中,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条件未达到。郑某1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白某。至于返还的数额,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订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彩礼的构成、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农村的风俗习惯,本案酌情返还白的彩礼48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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