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 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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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双方离婚
1998年6月,青岛市民程某(男)与高某某(女)结婚,两人都以事业为重,各自独立生活。他们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后所得,除生活必需品外,归彼此所有。婚后,他们过着甜蜜的生活。他们的儿子出生后,高某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小儿子和生病的婆婆,而程某则投身事业,收入激增。从2006年开始,高某某发现程对家人的态度越来越冷淡。后来才知道程有了外遇,同居了。高再三劝,程仍不知悔改。
法院判决: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支持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当事人依此规定作出财产约定,但高某某辞职后无收入来源,实际上无自己的财产。对于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也可以得到共同财产的一半,这是对一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实行各自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就不能再分享另一方的财产,这实际上忽视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未能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原则。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角度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程某一次性赔偿高某15万元及损害赔偿金5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离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后的财产。对家庭履行义务较多的配偶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配偶给予适当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这一条款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家务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照顾家里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对方的家务负担,让其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其实也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至于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另一方的身份、期限、福利以及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义务的经济现状等因素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高某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小儿子和生病的婆婆。程某有了外遇,同居了。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了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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