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经商多次逃税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 2023-06-19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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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经商多次逃税

徐某某,江西人,一直在很多地方做生意。2005年起,他租用会泽县百货大楼做生意,并注册了一家公司。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徐某某将公司部分楼层、柜台出租给他人经营,隐瞒了期间产生的收入。此外,2010年和2011年,该公司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逃避缴纳地方税收共计96598.08元。期间,会泽县地税局催缴税款时,徐某某更改联系方式(辩称半年内未使用手机),拒绝纳税。经会泽县地税局两次催促,仍未缴税。根据偷税罪第201条、2010年第5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徐某某偷税的数额和比例已达到偷税罪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逃避缴纳数额较大的税款,其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而造成偷税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税收征管秩序;(二)客观上,纳税人采取欺骗或者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的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或者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属于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行为人偷逃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徐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未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其未缴纳应纳税款,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纳税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多次实施而未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补缴税款、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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