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转让后干扰经营 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时间 2023-06-19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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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通知转让后干扰经营,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1995年7月16日,杜某与张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甲方(张毅,)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的200平方米砖混结构三层楼房及其附属的配电、给排水设施出租给乙方(杜某)经营餐饮娱乐业务,年租金为75000元。租赁期限自1995年7月20日至2001年7月19日;乙方必须在每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年租金。如果延迟30天,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权将自有餐厅转让给他人,但应在转让前告知甲方,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或提高租金。若甲方终止协议,应赔偿乙方六年租金。如乙方解除协议,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房屋装修归甲方所有,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能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也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杜某将租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开了一家餐馆。1996年12月19日,杜某在《西安晚报》上刊登广告转让餐馆。1997年1月初,杜某将餐馆转让给李菊让。但其拒绝按约定与李菊让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菊让无法经营,同年7月底退出餐厅。杜将租金支付至1997年7月。之后,杜某以张毅、张耳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Xi北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通知他转让餐厅后,他拒绝转让并干扰经营,违反了合同。反诉解除租赁合同也表示同意,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允许。根据合同,双方应按六年租金的标准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全额移交租赁房屋及房屋固定装修。其要求赔偿营业损失5万元及恢复原房屋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杜某与张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也未办理房屋租赁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杜某拒绝对装修部分进行鉴定,故在不破坏房屋原有结构的情况下自行拆除,装修部分的损失由未支付的房款抵充。杜某与张毅、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租约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租赁期间无房屋租赁证。认定双方的租赁协议无效是不合适的。因房屋租赁合同在有关部门登记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和要件,且没有法律规定不登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审认定协议无效,所作判决有误。杜某、张毅、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张毅、在通知杜某转让餐厅后拒绝并干扰,导致杜某无法转让,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双方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约定,杜某应按照六年的租金总额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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