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 2023-09-29 09:4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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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未支付货款

2012年5月,强明公司与盈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强明按合同约定向盈润公司提供价值1176358.84元的金属材料。盈润公司分三期支付强明45万元,尚欠强明726358.84元。尽管强明多次催促付款,但盈润公司一直拖延付款。

法院判决:一、苏州盈润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价款726358.8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二、王某在抽逃出资的18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顾某在抽逃出资的16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陈某在抽逃出资的16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苏州盈润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现有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演员:演员是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股东;

2.主观方面:要看公司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关系、借贷关系或其他基础,长期占用股东出资而不付出任何代价,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客观上讲,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抽逃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注册资本抽逃罪。

此外,在确定股东抽逃出资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资产的行为是秘密进行且不为人知的,例如没有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如果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之间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理由,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经营活动的需要等。且仅使用与公司成立时出资相同的资金,公司成立后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即使投入的资本是向第三方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公司注册资本将向股东借的钱归还给他人,都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其出资的;(二)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四)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其他行为。本案查明:一是王、顾、用于验资的500万元来自管桩公司和钢杆公司,后500万元在验资后短时间内通过成仁公司的账户转回管桩公司和钢杆公司。法院依法查明,盈润公司原股东王某、顾某、已抽逃出资,其中王某、顾某、于2009年7月10日已抽逃出资498万元,至2009年7月29日已抽逃出资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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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规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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