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 权属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9-10 09:3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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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

2012年1月,陈起诉要求与赵离婚。5岁的出嫁女儿,由陈抚养,赵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80平米的楼房,属于陈所有。赵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方式无异议。但他提出每月3000元的维修费太高,只需要1500元。当双方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陈突然提出增加诉讼的请求,要求分割赵名下另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该房屋虽是赵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并加了一些钱后购买的,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平分,赵应按房屋现值的一半予以补偿。

法院判决: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改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将婚前归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并加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房屋。购房款来源清楚,有理有据,婚前确实是他的个人财产。购房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购房后由父母使用。赵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房屋自购买之日起,因房地产市场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房屋本身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被认定为赵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权属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即使赵婚前个人财产用于投资经营,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陈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财产,应予支持。如果把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父母买房的行为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使用方式,这种使用只是改变了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存在形式。因为不属于生产经营,所以即使房子随着房地产繁荣自然升值,也不应该视为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房屋不属于赵与陈的共同财产,陈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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