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店面突出位置使用他人商标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04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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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店面突出位置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最早注册的“奥迪”中文商标为第9类第1526002号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01年2月21日。此后又陆续批准了第7类、第12类、第37类等几乎所有类别商品和服务的注册。A公司最早注册的“奥迪”商标为第12类第241122号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1986年1月15日。此后,又陆续批准了第12类、第37类等几乎所有类别商品和服务的注册。甲公司最早注册了第12类第241121号商标,核准日期为1986年1月15日。此后又陆续核准了第12类和第37类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其中第10175683号商标为“奥迪”与“”的组合商标。以上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B公司是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公司。A公司发现: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店面内外显著位置显著使用A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2.B公司在宣传资料、名片等显著位置使用A公司的商标。3.B公司销售假冒A公司商标的产品,即A公司注册商标的滤芯,经鉴定为假货。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乙公司因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甲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过A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巨额宣传投入,上述商标积累了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从B公司侵权的性质和具体方式来看,有两种侵权行为,即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和在店内外及宣传资料中销售假冒商品,大量使用A公司享有的奥迪、奥迪”、“和”等商标用于室内装潢和宣传资料,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本案侵权程度虽严重,但也应考虑被告经营规模小、影响范围广、汽车维修行业平均利润等因素。决定北京韩中方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得在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显著使用上述商标,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奥迪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律师说法:突出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公司的汽车维修业务与甲公司四、七、八、十二四个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相同,注册在类别37“汽车维修”服务中;此外,虽然涉案商标I、II、III、V、VI、X、XI、XIII等8个商标被核准使用为“机动车及零部件”和与车辆相关的商品,与B公司经营的汽车维修业务不相同,但由于汽车商品与汽车维修服务的关联度较高,应当认定B公司为类似服务使用了与A公司上述8个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另外,由于涉案商标IX注册在第9类“灭火器材”等商品上,结合本案事实,不应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综上所述,B公司大量使用“澳元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销售自己不知道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乙公司销售的汽车滤清器上印有“”和“”商标,且该商品与甲公司提供的正品存在差异,应属假货,且乙公司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也未指定提供者,故该行为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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