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按时打卡上下班 被辞退后索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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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张先生未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之后张先生继续工作,直至同年6月30日后被辞退,劳动仲裁判决公司赔偿。公司不服,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其工资。庭审中,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张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参加了岗前培训。虽然上下班要打卡,但是培训期间的管理和正式员工不一样。双方约定培训期间的补贴为每月3000元。同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张先生开始正式工作,年薪15万,但月薪5000元。剩下的年薪以年底奖金的形式发放。
张老师辩称,文化公司无故辞退他,没有支付他的工资,公司承诺年薪15万元,不认可公司的其他说法。
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新员工正式上岗做准备,让他更快的达到岗位要求,更好的适应公司的环境。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文化传播公司认可岗前培训由张先生安排并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培训报酬。在此期间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建立。
另外,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张老师属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培训考察期间。但据其自述,培训是公司安排的,原告通过要求张先生正常上班时间打卡的方式管理张先生的工作。培训期间,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雇佣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约定年薪15万,公司主张每月5000,其余以年底奖金形式发放。但是,无法用证据证明。经核算,法院判决确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与张先生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在此期间支付张先生工资1875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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