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资质能够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 2023-07-23 09:5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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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s资质声称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某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证(中级操作水平)。2012年10月30日,胡某某与XXX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矿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为做好XXX矿产公司资质申报及胡某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证注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本费用协议。某某矿产公司出具正式聘书作为介绍胡的证明,聘期四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演出期间,某矿公司每年给胡7万元兼职津贴,某矿公司只能用胡的爆破作业安全证书申报企业资质……”。《协议书》签订后,胡某某将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证原件交给某矿公司,某矿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向胡某某支付兼职津贴,但胡某某并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2015年5月29日,胡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拒绝了胡的请求。

原因:单位为了申报或维持特定资格,与特定执业证书持有人签订协议,约定单位向证书持有人支付一定费用,但证书持有人并不实际为单位提供劳动。本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持证人请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关权利的,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s的隶属资格不应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从属关系。实际上,特定持证人挂靠单位的资格不受单位控制,与挂靠单位不存在属性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求。本案中,虽然胡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号,且胡某某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证》所载明的工作单位也是某矿业公司,但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书》号只是为了满足某矿业公司的资质申报和胡某某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证》的注册登记。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胡某某实际上也不是某矿业公司。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下列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单)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用工单位登记表》等用工记录;(4)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第(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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