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为承揽工程事先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时间 2023-07-03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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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承揽工程事先与其他投标人串通

一、二期公路项目招标单位B市公路局,经B市发改局立项,批准项目招标事项,采用委托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形式。2012年2月24日,B公路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C咨询公司编制工程招标文件。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某省公路局审查批准。2012年5月,B市公路局委托丁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丁公司聘请的评估员张评估,该工程总造价为94794518元。

为承揽工程,E公司经理吴某联系自己有公路施工资质的公司参与工程投标,约定其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E路桥公司施工,E路桥公司支付其管理费50万元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2012年7月9日,五路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公司账户分别向自己公司、耿公司、鑫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次日,我司、耿公司、新公司分别将E公司转来的款项汇入B市公路局银行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

2012年7月18日,与其公司、耿公司、新公司等参与该工程投标的人员商议,并安排住宿;第二天,将安排车辆将参与者运送到交易中心进行投标。2012年7月27日,我公司以89,968,693元中标该工程。中标后,五路桥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然后工程由五路桥公司施工。

法院判决:串通投标人损害他人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E路桥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与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串通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使本公司中标。吴某作为E公司经理,积极联系本公司及其他人员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为承揽工程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以串通投标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在没有公路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不能参与该公路项目的投标活动。但E公司为了承接工程,私自与自己的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中标后由E公司承接。E公司为中标,与E公司、G公司、鑫公司串通投标,帮助E公司中标。该行为侵犯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吴某作为E公司的经理,积极准备串通投标,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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