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是否判定不侵权

时间 2023-06-17 09:4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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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判定不侵权

据张介绍,A公司、B公司、C公司在1995年至期间采用相同或等效的技术方法降低芦丁渣的碱度[包括专利授权公告第2005号中所述的换水法、微生物发酵法、加稀酸法和降低碱度法。CN1050265C 《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中描述的降低碱度的各种方法(例如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也可以中和稀酸达到降低碱度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布为CN1084358A]等。并大量生产芦丁残渣畜禽饲料,销往外省,获取暴利。(三)以与其专利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法生产畜禽用芦丁渣饲料,侵犯其专利权的。请判令3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65万元(其中A公司15万元,B公司20万元,C公司1.5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回复:我们从未使用过张的专利技术。我们对芦丁渣的处理方法只是将芦丁渣旋干,然后在太阳下或烘箱中烘干。生产的产品不能直接用作饲料,只能作为添加剂。1999A公司已于2008年7月停止生产畜禽用芦丁渣饲料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张专利方法中降低碱度的三种方法均未用于芦丁渣的处理,且在各自的工艺流程中均不存在张专利方法对芦丁渣原料两步操作中第一步降低碱度的操作。而只是直接干燥脱水,即不属于张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与张专利的生产畜禽、渔业用芦丁渣饲料的方法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相同的权利要求

张对芦丁残渣畜禽饲料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拥有专利号ZL92108291.6,在法定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公开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本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一种畜禽用芦丁渣饲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槐米制药后的残渣芦丁渣为原料,降低原料芦丁渣的碱性。与权利要求内容相对应的描述是:“用各种方法将碱度降低到5 ~ 9为宜”,这表明了权利要求内容的含义:(1)专利方法以槐花制芦丁后剩余的芦丁残渣为原料;(2)原料制成饲料时只有一步降碱度;(3)降低碱度时,允许使用各种方法,无特殊限制;(4)降碱度过程中,对降碱度的程度没有具体的指标和要求。然而,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中所陈述的内容仅表明张对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内容和范围的主观愿望。将张专利的授权文本与公开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进行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在获得本专利时对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显著缩小的修改。因此,授权文本所注明的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授权过程中已经确认并承诺放弃,但不再要求保护的内容,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不应再次请求保护,以避免其专利权在授权和侵权诉讼过程中保护范围的不一致和不确定性,使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加明确和准确。因此,张享有的ZL92108291.6畜禽饲料用芦丁渣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应以其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准。在专利说明书中,张明确指出“人们试图将这种废弃的芦丁渣直接用作猪饲料,但由于气味和味道不佳(猪不吃),未能成功”。第三,用石灰水提取槐米制取药物芦丁的高碱度芦丁渣直接干燥脱水,代替张专利方法中的降碱度处理。从方法上看,应属于张在其专利说明书中所称的现有技术的失效方法,产品的气味和味道不好,不能作为饲料使用。即使该方法得到的产品可以作为饲料直接使用,也应属于不同于张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另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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