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自行使合同未约定权利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8-29 09:44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关于(未经同意行使合同中未约定的权利是否构成侵权)的疑问,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未经同意擅自行使合同未约定权利,是否构成侵权

2005年6月18日,河北环球影视中心出具委托书,委托谢某代为办理河北环球影视中心内外业务。2005年10月28日,谢某代表河北省影视中心(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将其40部电视剧《大境门》的剧本交给甲方进行筹备和拍摄。2008年12月16日,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电视剧《大商道》出具(陕)局审字(2008)第011号第《国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注明制作方为A公司,合作方为田歌公司和钟石环亚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关于电视剧、剧本版权的协议书》的批文是经与环球佳艺公司、周协商形成的。其虽因种种原因未在协议上盖章,但认可了该协议,周也依据该协议收到了尾款。环球佳艺公司也根据协议拍了一部电视剧《大境门》。表明原告要求法院保护的权利是除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方不得行使著作权人在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2005年10月28日,河北影视中心与周签订《协议书》剧本,周同意将《大境门》剧本交给河北影视中心拍摄。这份协议没有约定除拍摄权以外的版权是否应该转让。同日,周向河北影视中心出具《授权书》号,同时明确转让《大境门》号剧本的拍摄权。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河北邱欢影视中心取得了该剧本除人身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作为河北邱欢影视中心更名后的主体,邱欢佳艺公司可以继承河北邱欢影视中心对《大境门》剧本的拍摄权。模特公司通过与环球佳艺公司签订《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和《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补充协议》获得《大境门》剧本的拍摄权,故B公司依法享有《大境门》剧本的拍摄权。综上,B公司认为其享有《大境门》剧本的拍摄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大京门公司曾向A公司发行《确认函》,A公司也认为《大境门》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大京门公司。2007年大京门公司发行《确认函》时,A公司不可能预见到《大境门》剧本著作权的最终归属。并且2007年5月15日,A公司还与周签订了《电视剧剧本购买合同》剧本,取得了《大境门》剧本的拍摄发行权。同日,周向A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故B公司诉称A公司对其取得《大境门》剧本的权利依据判断有误,故其不享有《大商道》电视剧拍摄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5月15日,A公司与周就《电视剧剧本购买合同》中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A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2008年4月28日,环球佳艺公司、A公司与周签订《关于电视剧、剧本版权的协议书》,明确约定环球佳艺公司拥有《大境门》剧本著作权,A公司拥有《大商道》电视剧著作权。环球佳艺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表明环球佳艺公司知晓周将《大境门》剧本出售给A公司的事实,认可A公司享有《大商道》剧本的著作权。因此,甲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犯了乙公司《大境门》剧本拍摄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是关于擅自行使合同未约定的权利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未经同意擅自行使合同未约定权利 是否构成侵权》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