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案中对胚胎性质认定的法律适用评析|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考虑多重因素

时间 2023-08-03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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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冷冻胚胎权利人死亡,权利归属引发争议。

沈和刘都是独生子女,他们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沈某和刘某到南京鼓楼医院,通过人工辅助生殖,培育出13个受精胚胎,其中4个符合移植标准。但就在植入的前一天,夫妻二人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夫妻双方的父母对四个冷冻胚胎的所有权有争议。如果谈判失败,他们将诉诸法律。

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鼓楼医院认为,根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送人,禁止代孕。故提出胚胎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均不能继承。沈夫妇生前已与医院签订手术同意书,同意废弃过期胚胎;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父母之间对胚胎的争夺逐渐转向了与医院的争夺。

法院判决:决定冷冻胚胎将由父母双方共同监督和处置。

法院认为,虽然沈夫妇生前已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同意丢弃胚胎。但沈夫妇因意外死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依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处置涉案胚胎。原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规定,不得反对当事人基于法律享有的合法权利。沈夫妇存放在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父母)和被上诉人(刘父母)共同监管处置。

律师说法:胚胎的所有权考虑了多重因素。

1.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胚胎法律属性的情况下,确定涉案胚胎相关权利的归属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伦理。受精胚胎不仅含有沈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还含有双方父母和两个家庭的遗传信息。在生物伦理中,父母和胚胎都是密切相关的。第二是情感。父母双方“失独”的痛苦是非常可以理解的。沈夫妇留下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精神慰藉、情感慰藉等个人利益。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力,比无生命的物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因此值得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2.原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管理规定。医院不得以部门规章的行政规定为依据,反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虽然沈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同意废弃胚胎,但沈夫妇因意外死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南京鼓楼医院也不能依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处置涉案胚胎。法院将4名孤寡老人遗留冷冻胚胎的权属矛盾认定为“监管处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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