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骗取担保的情形

时间 2023-06-15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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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2005年5月18日,经借款人曹申请,王与借款人曹、三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三人以5万元的份额作为担保,由担保人负责还款。合同中还约定,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加40%计算)。合同签订当日,王以转账方式将借款划入借款人账户。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下落不明,三人经王提示仍未还清担保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 (一)三人各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共计15万元;三方各支付利息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3,757.24元,共计人民币11,271.73元(利息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06年5月29日止)。(2)自2006年5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方各承担担保金额人民币5万元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每月12.054 计算)。(3)三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人负担。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2005年5月16日,长汀李惠武文学校校长曹某以修建校舍为由,向王某出具报告,申请贷款15万元。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曹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用于修建校舍。贷款期限自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18日,月利率8.61 ,按季计息;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金且不允许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40%计算);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对所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王与借款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三人还在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同意保证5万元”字样,并有签名和私章。当日,王某将约定的借款15万元支付给曹某,并出具借款借条,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盖章。王、曹三人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就应严格遵守。在曹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第三人未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明显构成违约。王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款5万元及其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骗取担保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人认识曹,他也是学校的校长。曹事前让三人给他担保,三人也知道曹的借款数额,于是签下了“同意担保5万元”的字样。三人作出的“被骗提供担保”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更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都是具有一定知识的教师或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有足够的预见,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担保合同的条款,明确其约束条件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在此基础上订立合同。这既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措施,也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尊重。三方在不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放弃对合同内容仔细审查的权利,也表示承诺对方在5万元以内的任何条款的要约。被告的抗辩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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