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 如何确定其效力

时间 2023-06-10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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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

2014年,驾驶张的保险车辆撞向他人车辆后逃离现场。事后,被交警询问时,他说自己离开现场是因为伤者和被撞车辆贵。张某赔偿他人车辆损失16万余元后,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要求免责。

法院判决:对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有效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张称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去医院接受治疗,这与的说法不符。根据陈某的病历和门诊账单,陈某拒绝做进一步检查和住院治疗,仅花费60元治疗费,这不足以证明他的伤势严重,需要立即治疗。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逃逸(逃避)免责条款”合法合理,符合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保险格式条款。保险人对该类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即视为履行了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陈某应该比普通司机更熟悉交通法规,并有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或者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不应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张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如何确定其效力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逃逸(逃避)免责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保险格式条款,保险人对该类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后,应视为履行了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逃逸(逃避)免责条款”合法合理,符合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保险格式条款。保险人对该类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即视为履行了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陈某应该比普通司机更熟悉交通法规,并有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或者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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