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再无争议”条款反悔 劳动者请求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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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劳动者签完“再无争议”条款反悔引发争议
杨是外埠城镇农业户口,2008年10月1日,杨入职某印刷公司任副厂长。入职后,公司没有为杨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0年1月,公司才开始为杨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因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经济补偿金13.6万元。双方无其他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和劳动争议,杨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索赔。之后,公司将向杨支付赔偿金13.6万元。杨以经济补偿金中未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
法院判决:劳动者请求变更补偿金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没有其他争议”的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有效。该协议不含双方其他经济、劳动纠纷内容,视为杨某放弃权利,公司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侵害杨某利益的行为。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杨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特定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性,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独起诉,很难得到支持。本案中,劳动者杨在表达了与用人单位达成同等数额赔偿的真实意思后食言,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也被直接引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诚信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前员工签署了“不再有争议”条款,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否则该条款应被视为有效。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独起诉,很难得到支持。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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