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调整 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时间 2023-09-03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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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企业内部调整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李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年6月,公司通知李,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一职,另设媒体传播总监兼媒体关系发展总监。不过,上述两个职位已有合适人选。现为李设置公司高级顾问职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李没有同意公司的要求。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向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李认为公司解散不合法,遂提出仲裁,要求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企业内部调整 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的工作岗位,是为应对市场变化而主动调整经营策略,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支付了李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但不代表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支持李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企业内部调整 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该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客观情况(指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市场可能发生的波动和生产经营策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相近或者相似的岗位工作,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解除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某外贸公司为了精简组织架构,撤销了李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一职,属于企业内部调整。外贸公司应该将李置于类似的位置,而不是随意减少李的月薪。企业内部调整,根据相关劳动法,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李某拒绝降薪后,某外贸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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