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里装机房 业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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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s住宅改为机房邻居,要求拆除并恢复原状。
张和李四是同一单元上下两层的邻居。2011年10月8日,李四与中国联通某分公司签订通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由中国联通某分公司使用A室建设通信机房。租期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年租金29 800元。4.李负责协调周边群众,保证公司的正常施工和日常维护;联通分公司保证房屋的装修、装饰不会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设备在工作期间或因老化不会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和休息。自2012年3月19日起,玫瑰园物业管理处和玫瑰园业主多次要求李四“停止生产经营,恢复原房屋性质,消除安全隐患”。2012年7月17日,供电公司认为A室业主存在高价低用电行为,对其下达了《窃电限电通知书》违约。2013年1月16日,张将李四及联通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A室光纤传输设备,恢复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
法院判决:张三的诉求得到支持,李四和联通分公司应恢复住宅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通分公司在争议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的行为属于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该行为应得到利害关系人张三的认可。法院判决李四、联通分公司限期拆除A室光纤传输设备,恢复该房屋的居住使用。
将律师说法:的住宅建筑改为商业建筑应得到有兴趣的业主的批准。
1.业主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利害关系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应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有兴趣的所有者。这栋楼的业主可以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无需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和生活质量已经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将住宅变更为营业用房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内的其他所有权人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权人’。在建筑区划内,声称对自己有利益的该建筑以外的业主应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和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案中,张三显然属于利害关系人,完全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4.联通分公司改变了房屋的居住用途,未经张三同意,应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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