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物业能终止服务吗】物业服务关系终止后,业主还需要缴纳事实上的物业费吗?

时间 2023-08-01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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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案情介绍: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物业公司A与金陵时嘉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服务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A一直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8月25日,金陵时嘉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不再续聘物业公司A的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同时向当地物业管理处备案。9月14日,金陵业委会向物业公司A发送《关于金陵世家物业服务到期函告》,通知南京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决议结果,通知其物业服务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公司A向业委会出示了一份2015年3月1日签署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并以此为由拒绝退出小区。2015年10月,金陵时嘉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A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小区。2016年9月14日,物业公司A与金陵时嘉业委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物业公司A实际退出小区。2016年1月至8月,物业公司A继续保留部分员工在金陵时嘉小区提供一定的物业服务。金陵小区业主李,建筑面积76.71平方米,夹层面积72.94平方米。自2016年1月起,李四未向宁舍物业公司缴纳上述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及一辆车的停车费。故物业公司A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及停车费。

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a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金陵物业管理委员会也曾要求物业公司A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该小区,但A公司拒绝执行。因此,虽然甲公司于2016年1月至8月为金陵时嘉小区提供了一定的事实服务,但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

律师说法:终止物业服务关系后,业主无需缴纳实际的物业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场所及相关设施,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和专项维修资金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或者移交,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缴纳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金陵时嘉业委会也已要求物业公司A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小区,但A公司拒绝。因此,虽然A公司提供了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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