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业主未及时付款为由,不付款)发现对方经营不善,能否拒绝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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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发现对方经营不善,能否拒绝支付预付款
2017年3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600万元。A公司垫付300万元的价格。4月20日,A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据了解,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凿证据证明。所以A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B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B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预付款300万元。A公司辩称,除非B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否则拒绝支付预付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被告的辩护,并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B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由原告乙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不安抗辩权发生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3)商业信誉的损失;(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两笔债务,应当互为清偿。(2)互付对价的双边合同约定有履行顺序,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履行期限届满。合同依法成立后,后应履行债务的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对债务的支付或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付款方,在合同签订后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以保护其权益不受损害。但需要强调的是,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基于一个双边契约,当事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单一合同中没有不安抗辩权。预付款的作用是帮助买方解决资金困难,使其更有资格正确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两者都是为了许可合同的顺利进行,在应用上没有冲突。
以上是“合同任务完成后,双方就费用是否已支付发生争议”的案例介绍。在此,我们想提醒您,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变化,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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