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与商场是何种关系|商场与入驻品牌的营业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 2023-07-21 10:0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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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购物中心A与品牌B供应商签订《供应商进场经营合同书》协议,约定品牌B供应商租用购物中心三楼柜台经营品牌B商品,由商场A代为招聘促销员。工资、相关福利及各项社会保险均由B品牌供应商承担,促销员必须服从A商场的统一管理,遵守A商场的规章制度。2011年,丁应聘A商场人力资源部销售人员后,被任命为B品牌专柜的销售人员,劳动报酬由B品牌供应商支付。A商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15年6月25日,购物中心A被法院宣告破产。丁就工资、相关福利、社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商场存在劳动关系,对A商场享有员工债权。

拒绝了丁的请求。

理由:品牌B不是商场A经营的,虽然商场A对该品牌的营业员进行统一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商场A基于业务合同和行业惯例实施的,并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况且,商场A的利润来源于为品牌b的供应商提供商场经营场地租金,因此,丁与商场A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的店员与品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专业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内容和进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综合管理。双方都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但商场根据与入驻商家的合同,对入驻品牌的营业员进行管理,统一上下班时间、制服、举办活动等。这只是一般的管理,管理范围有限,没有个人属性。这种管理本质上是对常驻商户的管理,而不是劳动关系性质的管理。本案中,丁某在A商场销售品牌B商品,形式上由A商场管理,但实质上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隶属关系管理。故丁某与某商场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单)、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用工单位登记表》等用工记录;(4)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第(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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