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买卖名义借贷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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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假借买卖名义借贷,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王某称,2014年8月9日,李某通过池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2.5分。贷款期限为一年。为了能够偿还借款,李某与当时的王某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2015年8月9日交车。李将其所有黑色宝马车的登记证抵押给王。车牌号为冀DXXXX,型号WBAKXXX,发动机号XXXXX,车架号XXXXX。借款到期后,李不仅不还款,还杳无音信。于是,诉讼到了法院。索赔:1。请求李某支付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欠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2.李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与李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虽然实际上是签订买卖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但本案中王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以约定的月息2.5%向王借款15万元的事实。王要求李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王主张的贷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利息,并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年利率以24%为限。对于王诉讼请求中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提出的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管辖异议,应诉,视为我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206、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2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驰,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机动车交易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双方借款合同的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2014年8月9日,王与池签订《假借买卖名义借贷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但自2016年2月5日起,池向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池于2014年8月8日向王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约定月息2.5分,并确认18个月的利息为人民币6.75万元迟确认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5万元,月息2.5分计算。可见,迟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据此,本案应为民间借贷合同,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利息调整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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