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傍名牌的销售行为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傍名牌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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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傍名牌的销售行为
甲公司发现王在其经营的佳佳好百货销售侵权电饭煲产品,后于2012年5月20日进行了公证取证。A公司收款收据上标注“电饭煲”名称,电饭煲表面以醒目字体标注“苏泊尔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字样。“苏泊尔电器”字样明显较大,使用突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电饭煲外包装盒上标明的生产厂家为“广东省程铮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经审查,A公司并未授权上述厂家生产产品。甲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苏泊尔”作为其商号,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误认,侵犯了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王某在商品上标注“苏泊尔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制造”,商号为苏泊尔,与甲公司第7081373号苏泊尔商标相同;其次,王在类似商品上,即1104种烹饪及民用电热设备上使用“苏泊尔”字样,苏泊尔是驰名商标。王的行为是典型的“傍名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a公司生产的产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7日,是一家生产销售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小家电、炊具等产品的企业。某公司注册了第7081373号注册商标“苏泊尔”,核定使用的产品(第11类)为电压力锅、电饭锅、灶具、炊具、电压力锅等产品。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2002年3月12日,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高压锅产品上使用了“苏泊尔”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1月,A公司在21种烹饪锅类产品上注册使用的组合商标“SUPOR苏泊尔”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8年2月,A公司的“苏泊尔”企业事务所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企业。2008年12月,A公司拥有的“苏泊尔SUPOR”组合商标被浙江省外经贸厅授予“浙江省出口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判决如下:驳回A公司浙江苏泊尔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A公司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苏泊尔(第7081373号)注册商标并未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商标,在电饭锅突出面板的开关上方有一个黄色背景、黑色边框的长方形内有英文字母“SPRSHDQ”,商标下方标有“苏泊尔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商”字样。上述情形属于在与公司字号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对这种使用情况的客观判断,并没有通过放大字号、独立成线的方式突出“苏泊尔”二字的使用。在该文字上方还显著标注了黄色背景下带有黑色边框的长方形中英文字母“SPRSHDQ”的商标,不构成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情形。故认定王只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不构成对A公司第70813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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