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利用品牌商标效应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08 10:29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商场使用品牌商标效果是否构成侵权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商场利用品牌商标效应,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是一家意大利企业,以经营皮革、服装和其他商品闻名。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出具了商标注册证,证明古桥古希公司在18类商品上使用的GUCCI商标已经注册,注册号为266977,有效期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获准使用的货物是旅行包、手提包、书包和购物袋。2007年12月18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证明古桥古曦公司在25类商品上使用的GUCCI商标已经注册,注册号为177033,有效期为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批准的商品是衣服。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乙公司的广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B公司使用GUCCI标志是出于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影响力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单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B公司的使用不能视为善意和理性。因此,B公司使用GUCCI标识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乙公司尚未正式开展业务,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乙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甲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06520元的要求过高。法院根据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A公司商标、品牌名称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本案赔偿数额。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乙公司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108号的前门、广告及企业网站(网址为www.outlets-nb)使用GUCCI标识;2.乙公司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甲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是第177033号和第266977号“GUC-CI”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对“GUCCI”商标的使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服务商标。同时,B公司尚未开业,涉案店铺内也没有正在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商品。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使用GUCCI标志作为商品商标。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法院认为,GUCCI是A公司名称中的品牌名称,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法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A公司专门经营皮革、服装等时尚消费品。B公司宁波奥特莱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等。甲公司与乙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B公司的宣传和使用行为是基于GUCCI的高知名度,直接利用A公司的经营成果和GUCCI的声誉,从而获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B公司明显具有搭便车提升企业形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B公司的这种使用方式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B公司的108号店铺是由A公司投资或经营的,是A公司在中国的直销店或与B公司合作开设的直营店,同时B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没有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说明, 其模糊的广告语言会使相关公众认为B公司销售的产品与A公司商店中的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和时尚,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导致A公司的利益受损。 因此,B公司擅自使用A公司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是关于商场使用品牌商标效果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关于商场中的品牌商标效果是否构成侵权的解读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