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违约责任]退出联合开发后,未履行补偿义务是否违约

时间 2023-07-20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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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退出联合开发后,另一方未履行补偿义务是否违约

甲公司称,其与乙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合同,共同开发建设东甲国际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2007年6月,董家购物中心项目进度已达到主体封顶时,B公司提出单方面进行开发建设,并返还A公司投资款,支付一部分房屋作为A公司退出的补偿。经过协商,双方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了628协议。但到目前为止,乙公司除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外,未履行第628号协议和第920号协议约定的义务,未清偿任何其他款项(投资款和房屋销售款合计33,144,873元),也未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

法院判决:承担返还价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根据628号协议和920号协议的约定,向甲公司履行返还投资款本金的义务。同时,由于B公司延迟履行了该义务,还应支付该笔投资的利息。根据628协议和920协议,B公司应返还A公司的投资金额为2100万元。扣除B公司已经返还给A公司的100万元后,B公司仍应向A公司返还200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协议是否有效

那么,本案中的协议是否有效?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628协议和920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两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履行。

其次,乙公司应当按照628协议履行交房义务。B公司应按照628、920的约定,履行向A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的义务。同时,由于B公司延迟履行了该义务,还应支付该笔投资的利息。根据628协议和920协议,B公司应返还A公司的投资金额为2100万元。扣除B公司已经返还给A公司的100万元后,B公司仍应向A公司返还2000万元及利息。

最后,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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