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担保期间外承担责任,还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时间 2023-07-20 10:03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保证人能否承担保证期间以外的责任,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外承担责任,还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甲公司称:张与马是夫妻关系。2010年4月6日,张某向李借款54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该笔借款由A公司提供担保。张以其所有的220亩林权向A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定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签订后,李某按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借款54万元,张某出具了收条。债务履行期间,张某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第一张没有偿还借款,但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利息。至2014年9月,张尚未支付利息和本金。贷款人李要求A公司代为清偿借款。甲公司于2015年7月5日代为清偿借款本金54万元及所欠利息10.8万元,共计64.8万元。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可以行使抵押权

本院认为,根据甲公司的陈述及甲公司提供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借条、收据,可以认定张某与李之间的借贷关系及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受法律保护。因张某逾期未还款,甲公司赔偿李某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10.8万元,但因其在保证期间外承担,无法向李某追偿。但甲公司作为抵押人,依法享有第一追偿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行为

那么,本案中的房贷是否有效?抵押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甲公司与张于2009年12月10日形成的抵押反担保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双方以张某在峨眉山市的林权为抵押设立的反担保抵押权成立有效,张某应按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抵押反担保协议,本次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为33万元,故甲公司对张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33万元以内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甲公司于2015年7月5日代张某向李支付贷款本息,属于其在保证期间外的责任,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作为《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丁某的担保责任因甲公司担保责任的法定免除而消灭,甲公司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的还款责任对丁某不再具有约束力。

最后,本案中,甲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有效,但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不能再因其承担而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基于被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仍然有效。

以上是关于保证人能否在保证期间外承担责任并向债务人追偿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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