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证言可以认定猥亵儿童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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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张三猥亵女童,被依法逮捕。
2008年8月27日中午,张三寻求性刺激。姜某(女,2004年1月20日出生)等4名儿童在店内将姜某抱至床上,将姜某的短裤脱至大腿处,并用手指触摸姜某的阴部。姜某的亲戚周某当场找到了他。2008年9月11日,张三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准逮捕。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姜、证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尚不完全。但是,从描述事件的内容和方式分析,他们能够适应他们的年龄、认知和表达,他们的陈述和证词可以被接受为证据。证人周的证言和办案人员现场模拟实验证实,被告人在机关门口的床上活动,周能够看得很清楚。周虽是姜的亲属,但所述过程是客观的,与姜的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可以采信。姜某的病历和医生证言也证实,案发前两天姜某复查外阴炎症有所好转,随后其阴部受到侵犯。以上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张三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用手指触摸幼女姜的阴部,对其实施猥亵的犯罪事实。张三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律师说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未成年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都可以采信。
1.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2.儿童的明辨是非和表达能力并不完全,但从描述事件的内容和方式分析,能够适应其年龄、认知和表达能力,其陈述和证言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3.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仍然可以与其他证据作为补充予以采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张三为寻求性刺激,以手指触摸幼女姜生殖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幼儿的证言、亲属的证言、医院的病历等证据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张三构成猥亵儿童罪。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述儿童证言能否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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