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你敢判的轻吗?

时间 2023-08-12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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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安徽省芜湖市湾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万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他是苗族,初中工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她于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警方逮捕。同年10月4日被芜湖市湾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芜湖市湾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某。

安徽省芜湖市湾仔区人民检察院向湾检提起刑事申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芜湖市湾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月,朱某1(另案处理)因长期未婚找到居住在芜湖县的叶某、张某(均另案处理),提出买女为妻。经过协商,双方决定买一名越南女子为妻。随后,叶某联系了在云南老家的被告人黄某,请其帮忙寻找一名女子。

同年5月、6月,被告人黄将被害人杨某(未成年人,越南名“Gi ngthhoa”)被他人拐卖至中国境内的照片发给叶某,经朱1核对后,表示愿意购买。被告人黄某与叶某约定以5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杨某,并于同年6月10日通过微信收到叶某定金20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按约定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与张某、朱某等人见面,收受叶某53000元后将被害人杨某卖给朱某等人。之后,被害人杨某被上述人员带到芜湖县。被告实际获利1万元左右。

被告人黄于2020年10月1日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杨于2020年11月25日被遣返越南。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表示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明被告人黄某在庭审后无异议: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移送记录、抓捕过程、协助遣返及交接纪要、羁押决定及清单等。证人叶某、张某、李某1、李某2、朱某1、朱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确认,足以让我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运送妇女,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理。综上,根据第240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防卫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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