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可以无故退回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能否随意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无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退回劳动者到被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部门撤销,派遣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6月4日,杨与H劳务派遣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岗位为数据分析师,月薪1万元,试用期6个月。他的工作地点在北京。A公司因内部业务调整,部门撤销。10月15日,杨收到H劳务派遣公司的返岗通知,公司通知其在10月20日前到公司报到办理待岗手续,领取每月2000元生活费。杨拒绝接受A公司的退货理由,未按H劳务派遣公司规定的时间报到。2016年10月27日,H劳务派遣公司以杨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杨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支持要求杨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理由:A公司退货行为违法,H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违法解除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派遣单位不得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H劳务派遣公司与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A公司返还杨是否合法?
第二,H劳务派遣公司与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理由是否合法。
1.A公司返还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A公司退回杨的理由是:公司经营结构调整,杨所在部门撤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一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A公司返还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由于甲公司与H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在试用期内可以返还杨某,甲公司对H劳务派遣公司辞退杨某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责任。虽然A公司不承担违规返还的责任,但责任实际上转嫁给了H劳务派遣公司,由H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二。H劳务派遣公司与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H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复工后必须每天到公司报到。不按规定报告是严重违纪,规章制度也向杨公示过。因杨某对A公司退货有异议,认为A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按H劳务派遣公司规定向公司申报。据此,H公司认为杨某违反公司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表面上看,H公司的终止行为似乎没有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H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复工后必须每天到公司报到。既然都在等工作,那每天去公司报到有什么意义呢?该规定不符合常识,员工难以执行,涉嫌以苛刻的管理制度强迫员工自行离职,因此被认定为侵犯员工权利。
二、A公司对杨的返还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在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A公司的退货行为是违法的。既然退货是违法的,那么H公司接受A公司的违法退货存在过错,然后以员工未遵守待岗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综上,H公司单方解除与杨严重违纪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无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退回劳动者给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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