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因聚众斗殴伤害他人致死,是否数罪并罚?

时间 2023-07-04 10:2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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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聚众斗殴伤害他人致死

2016年2月11日19时许,袁某、邹某等人到KTV唱歌,邹某在歌厅过道遇到胡某。两人因语言发生争执,袁某、邹某与胡某厮打,后被他人劝退。随后胡某再次前往袁某和翟某所在的包间,双方因语言不和再次发生殴打。期间,袁某持刀在胡某胸腹部捅刺数刀,翟某用破啤酒瓶在胡某背部捅刺数刀,后两人逃离现场。一户居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2月13日,邹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故意持械伤害他人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袁某、翟某酒后因琐事故意用手臂伤害他人,致其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袁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律师说法:聚众斗殴过程中伤害他人的,以故意伤害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袁某、翟某、胡某相互殴打,期间袁某、翟某持锐器刺伤胡某,导致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袁某、翟某因语言不和与胡某打架,并无杀害胡某的意思。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因为翟后来自首,翟和袁在同案中受到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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