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专利保护期内 擅自生产相同专利是否侵权

时间 2023-06-27 10:2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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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他人专利保护期内,擅自生产相同专利是否侵权

2009年8月,张某称:张某的蓄热板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063002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在有效保护期内,A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蓄热板。高某未经许可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张对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高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甲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高负责1万元;甲公司、高赔偿张在本案中的差旅费、打字费、复印费等共计3万元;本案受理费由甲公司和高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被侵权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从设计上来说,两者都是长方体,两端有透明的长方形通孔,两边对应圆弧,一端向外凸出,另一端向内凹陷。不同的是:被控侵权产品表面有4个透明的长方形通孔和3个浅槽;涉及的专利是三个透明的长方形通孔,表面没有浅槽。通过整体观察,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包含了涉案专利的所有设计元素。增加一个透明的矩形通孔与表面的三个浅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属于近似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颜色、大小等的不同。A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不影响侵权判定;答辩状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完全不同,在外观设计、内外、弧形形状、两侧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应适用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2000年修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于涉案专利的图片不涉及产品的颜色和材质,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与产品的颜色和材质无关。与授权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相比,授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不同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通常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具体来说,本案中,长方体两端榫头处的设计特征,就是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影响”的设计特征。由于本案中的授权设计是长方体两端榫头处的“S”形曲面,而被诉侵权设计是长方体两端榫头处的纯曲面,二者在这一点上的差异也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区别。因此,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A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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