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6-22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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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效

2000年9月15日,三人供述:2000年12月1日,案外人1999, A公司为B公司办理了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B公司垫付50万元,A公司垫付30万元。之后,B公司归还A公司5万元,还欠25万元。甲公司债务65790元、赵债务66950元、赵毅债务165460元均已到期,故与三人签订协议,将对乙公司的25万元债权转让给三人,并告知乙公司三人已取得对乙公司的25万元债权,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其中乙公司支付甲公司50万元,甲公司为乙公司向山东时风集团办理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剩余30万元由乙公司在承兑到期日前10天还清。汇票开出后,B公司收到山东世丰收账公司支付的价值80万元的农机,B公司偿还A公司5万元,剩余25万元未支付。甲公司于2000年9月3日将其欠乙公司的25万元债务协议转让给三人,因其无力偿还三人到期债务(关连67590元、赵66950元、赵毅115460元)。同时,甲公司以欠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我院。9月13日,我院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甲公司当庭援引债权转让协议,乙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副经理苏占琴进行质证。合议庭当庭确认了债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因其对乙公司的债权在本案中已转让给三人,申请撤回对乙公司的诉讼。9月14日,乙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9月13日(2002)盐经子楚第1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00年9月14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乙公司停止支付所欠甲公司的25万元

律师说法: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乙公司欠甲公司25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甲公司对三人的债务已到期,故将其债权25万元转让给三人,有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证;甲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乙公司,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现三人起诉B公司实现债权,应予支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均晚于上述债权转让,故B公司不能以其对抗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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