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 法定继承人是否承担债务

时间 2023-06-21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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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是否承担债务

陈某于2001年7月向银行申请牡丹信用卡,我是其担保人。2005年12月28日,陈某去世。2006年3月2日至今,陈某信用卡透支4912.41元。2007年3月,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支付透支款及利息。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请求。2007年7月19日,根据法院判决,我向银行支付透支款及利息共计5917.26元。另外,据我所知,陈某名下有三套房子,其他遗产如股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我认为,在我作为担保人还清透支款及利息后,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陈某的遗产后,应向我清偿透支款及利息。被告人王鹤祥、陈堂、陈蓉、王雯琴分别是陈某的妻子、儿子、女儿、母亲。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有责任向自己清偿透支款及利息。我请求王鹤祥、陈唐、陈蓉、王雯琴共同偿还我所清偿的透支款及利息共计5917.26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每日0.5%计算。我将连带赔偿自己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00元,电话费20元,材料费30元。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签订的《牡丹信用卡收单合同》明确写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的行为。作为陈某的持卡人,他有义务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信息。陈某死后,信用卡被他人持有,交易使用密码。可以认为,陈某生前已授权使用牡丹信用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陈某作为陈某生前债务处理。付某作为担保人,有责任清偿陈某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等债务,并有权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向陈某追偿。但因不能及时清偿债务而增加的利息由本人承担。4.被告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陈某遗产时,应当承担陈某的债务。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承担陈某的债务

陈某签署的《牡丹信用卡收单合同》明确写明:“2 .乙方(指发卡行)给予甲方(指陈某)金卡信用额度10000元,普通卡信用额度5000元,透支期限为银行记账日起60天。三。甲方应承担牡丹信用卡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年费和追索费用等)。)在信用额度以内和以外。甲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本金。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照约定采取依法处置抵/质押/质押权利、向担保人追偿等措施。”“七。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提取现金时,除使用密码或彩色照片卡外,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十三。甲方出租或出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乙方还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从其账户中扣除。14.甲方如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向就近的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后至次日24: 00(含)之间的任何经济损失;(2)甲方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3)乙方的调查被甲方拒绝的。”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明确规定:“第六条担保可以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保障范围为持卡人牡丹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和授信额度外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保证人应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第十一条金卡账户透支限额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透支款及利息必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天(含)内归还。透支利息从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0.5 计收,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单利。持卡人偿还透支款的顺序是透支利息和透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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