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达成赔偿协议 员工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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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罗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已与罗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公司向法院起诉:1。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停工期间阿罗工资14400元;2.判定公司无需支付阿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
法院判决:一、公司无需支付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二、公司无需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
罗是工伤,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罗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罗主张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及其附件的标准,结合罗的实际伤情,确认罗享受3个月的带薪停工;根据《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综上,公司应支付阿罗工资14400元(4800元/月3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5111元/月10月),共计65510元。公司认为已与罗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罗认为,赔偿协议约定的是交通事故赔偿,而非工伤保险赔偿,故公司应支付其停工带薪期间的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认为,公司与罗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故公司只应承担罗某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公司支付的部分;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结束后,与罗达成赔偿协议。
律师说法:受伤后达成赔偿协议 员工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根据规定,公司和罗某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申请变更或解除协议;罗某虽认为该约定为交通意外险赔偿,但罗某并未缴纳商业保险费,也未证明公司与其约定保险利益应由罗某享有;赔偿协议的双方是公司和罗,不是罗和保险公司;并且,公司与罗某约定,签订本协议后,罗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Cardstock公司主张赔偿。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罗73479.6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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