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引用他人照片宣传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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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引用他人照片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周表示:周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家,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收录的摄影作品均由周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发布2010-L-024946第《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称周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号著作权。甲公司佛山市国安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通公司”)是域名为fshrz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注册/许可证号为粤ICP备第11085839 -2号,该网站标注的经营者为A公司佛山市南海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网站和《中国元素图片库》使用的图片编号为A0。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周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两个:1。删除涉案网站上涉嫌侵权的图片;2.在《人民日报》公开道歉;3.连带赔偿周1万元;4.支付周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7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犯他人作品财产权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周的涉案右侧图片是运用专业摄影器材及相关专业技能,以特定对象为内容精心构思而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当认定为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人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周的涉案权利图片已经公开发表,两个A公司有条件接触该作品,且周在出版物中作了明确的著作权声明,应当为两个A公司所知。涉案的www.fshrz网站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建立的。甲公司郭的公司辩称该网站违法,但未提交反证予以证明。其在庭审中隐瞒了其公司名称是由涉案网站主办单位“佛山市国交通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变更的事实,我院不予采纳其抗辩。A公司亿达公司否认上述涉案www.fshrz是其网站,但确认网站所述“服务热线:13802486075”、“联系我们”下的电话、手机、传真、地址与其公司相应信息一致,网站所宣传的产品与其经营范围、产品类型一致。按照人生经验法则,亿达公司是这个网站的直接受益者。结合A公司亿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认定涉案的www.fshrz某网站是由A公司国安通公司赞助,用于推广A公司亿达公司的产品。涉案网站使用的狮子图片是在周的涉案右图基础上加工而成的。A公司在未经周许可的情况下,在使用了周的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周对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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