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付保管的财物被他人处分 应如何维权

时间 2023-06-06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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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托付保管的财物被他人处分

2011年7、8月间,李在某机械厂存放了四台砖机。同年12月,拖走并擅自变卖李的4台瓦机,变卖所得价款2,800元用于偿还其债务。2012年2月2日,写下书面文件称:“李放在我办公室的四台瓷砖机,因收集不良,现已处理。现在已经重做了四台瓷砖机,6月前上交。如果交不上来,就按照价格收费。如果交货延迟,货架图纸应在3月5日之前准备好。陈某,2012年2月21日”。在约定的日期(3月5日)之前,陈某已经失踪了。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款人交付的存款并返还的合同。本案中,李代陈保管全部四台瓷砖机,李与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由于双方未约定仓储费,仓储免费。虽然为李无偿保管了该笔存款,但作为保管人,其有妥善保管该笔存款的义务,无权处分该笔存款。未经李同意,擅自将李所有的四台砖机全部变卖,并以变卖所得清偿债务。其行为侵犯了李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应按照寄售价格赔偿李4台瓷砖机损失,即8万元(2万元/台 4台)33,36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依照本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李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属于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应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动用或者允许第三人动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有偿或者无偿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物品的合同。本案中,李与达成了保管协议,完成了交付。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管人未经李同意将保管物出售,违反了自己的保管义务,侵犯了李的财产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托管人李有权向托管人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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