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是诈骗吗】虚假承诺连蒙带骗,集资诈骗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9-02 09:4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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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虚假承诺连蒙带骗

2005年至2006年,原系安徽芜湖某电厂普通工人的被告人夏某、赵某(另案处理),通过借款验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先后注册成立三家公司。被告人夏某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近两年,他们发明开发了“长江沿岸10万亩意杨-药材复合生态林”等项目。他们向愿意入股的市民承诺,通过转让公司个人股份的方式,每月向入股的投资者支付投资金额4%至5%的分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全部返还本金。被告人夏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并无实际业务。采用的方法其实是通过虚假宣传,以高利率引诱公民投资,然后用后期投资人的资金返还前期投资人的分红和本金。经公安机关侦查,2005年至2007年4月,被告人夏某等人收受国家投资5100余万元。2007年,被告人夏某在淮安、大连、青岛等地的分公司相继被投资人投诉,并到公安机关报警。同年4月,青岛警方将夏某等人抓获。

法院判决:夏某构成集资诈骗

法官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夏某犯集资诈骗罪,主犯夏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

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本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然而,生产经营者的自有资金极其有限,因此社会集资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被称为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以欺骗手段欺骗公众,不仅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还干扰了金融机构存贷款的正常运作,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投资者对筹资活动过于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筹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从而影响经济发展。

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以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构成本罪,客观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肯定有非法集资。

(一)募集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

(2)公司和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融资租赁、合资、联营等方式筹集资金。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筹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00条,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目的是非法占有。即犯罪分子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所谓挪用,不仅包括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者个人的控制之下,还包括将非法集资者置于他人控制之下

本案中,夏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诈骗的形式非法集资。他通过虚假宣传,以高息引诱公民投资,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业务,构成集资诈骗罪。

即上述虚假承诺被骗,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Fabon的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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