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 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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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2010年3月9日,吴某称:其于2009年12月24日、2010年2月5日向吴某借款24000元、225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年后归还。约定时间到期后,多次催促其偿还吴某借款249000元及利息16807.05元。在调解过程中,洪某承认向借款,因水产生意亏损,无法立即偿还。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洪某将借款24.9万元返还吴某,并支付利息2000元,共计25.1万元。该款项于2010年3月18日前支付5万元,2010年3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支付时间为2010年4月。二。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至26435元,实际500元由其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2009年初与吴某洪某相识后,洪某因赌博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洪某向借钱还高利贷。截至2010年2月5日,洪已向借款68000元。此后,洪因多项债务被起诉。他卖给王XX的房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被本院查封。吴某提交了一张24000元的借条,虽然他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否认曾向吴某借款。然而,对于2009年12月24日是否借出24000元,吴某作出了不同的陈述。吴某提交的22.5万元借条原件及原物证实,该借条出具时,吴某仅支付了1万元,本院生效刑事判决书已确认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因此,我院对这两张借条不予认可。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其他借款,双方说法不一,吴某无其他证据证明。所以实际贷款要以自己认可的贷款金额来认可。
律师说法:关于虚假诉讼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七。注意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形式有瑕疵的“借条”或“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现金交割贷款可以根据交割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贷款金额、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易明细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真相。经查证属实为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以骗取财物或者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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